案例 | 供应商放弃中标又反悔了,采购人怎么处理?

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建芳 2022-04-08 14:29:23

关键词

案例回放

某市公路管理局采购工程箱体检测服务公开招标,预算为280万元。经评标委员会评审,A供应商以255.9万元的价格成交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,A供应商迟迟不与采购人签合同。在采购人再三催促下,A供应商提交放弃中标申请函,称因关键设备采集器出现故障返厂检修耗时较长,无法正常履约,所以申请放弃中标。

采购人收到弃标函后向财政部门报告,财政部门研究了A供应商的弃标函和采购文件要求后,告诉A供应商采购文件并没有要求必须采用自己的设备进行检测,租用其他厂家的设备也可以,若没有正当理由弃标则可能面临着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、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禁止在1-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。

听完财政局的告诫,A供应商反悔了,表示愿意去租赁设备尽快按照要求履约。但是,采购人表示已经在与排第二顺位的B供应商沟通签合同事宜,拒绝与A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。

问题引出

供应商弃标后又反悔,采购人能拒绝与其签合同吗?

专家点评

湖北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纯表示,一般而言,采购人发出采购公告属于民法典中要约邀请行为,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属于要约行为,采购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。要约、承诺达到一致,就意味着合同成立。供应商提交了弃标函,属于撤销要约,但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民事合同,在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销要约。

业界资深专家曹石林也认为,本案例中,供应商因关键设备采集器出现故障返厂提出放弃中标,并不属于正当理由,其提交弃标函的行为属于违规行为,且已经完成,不存在反悔的可能性,采购人可以拒绝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。采购人可以为了推进项目,出于采购效率方面的考量,选择顺延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签合同。在供应商放弃中标后,是否顺延第二顺位中标候选供应商,还是选择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,是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四十九条赋予采购人的权利。一般来说,采购人要结合经济性、效率性综合考量,如果第二名的报价高出第一名较多,采购时间又比较充裕,不宜顺延第二名签订合同。

业界专家林柳枝提醒,供应商一般有自己的法务团队,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应当了解法律法规的要求,明白放弃中标、成交的后果。政府采购程序合同是严肃的,供应商作出放弃中标或成交的决定时应当审慎、慎重,而不能放弃中标后又随意反悔。

法规链接

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

第四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,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,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,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。

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(财政部令第87号)

第七十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,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,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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